張貼日期: 2025-06-19 14:55:03 點閱:24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643號函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5條第28款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前於111年7月2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0070729號函知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本府111年7月27日府教特字第1110288184號函諒達)。
三、教育部原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所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日」,因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爰改依據該條例第5條第28款規定予以核定。
四、各級學校可自行配合行事暦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舉辦系列宣導活動以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