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0-23 13:49:05 點閱:57
一、行前登錄與許可申請
無論平日或假日,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之教職員,赴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前,均應完成差勤登錄或取得機關許可。
二、遵循相關法規與懲處原則
行政院已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如係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作業之機關則應適用),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請同仁務必了解規定並遵循辦理。
三、落實管理及宣導措施
熟稔相關法規,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機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落實及時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報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四、宣導資料與參考資源
陸委會已製作「赴陸港澳管理精進措施」宣導圖卡,並更新「公務員赴陸專區/Q&A」,歡迎同仁參閱:
👉 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五、檢附原函影本、精進措施及圖卡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