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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 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類別:人事訊息 張貼者: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5-11-28 17:31:35 點閱: 187 (156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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