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習 / 張貼者 教學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1-07 16:05:06 點閱:24
獎勵標準如下:
(一) 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畢取得加科登記教師證之教師,嘉獎2次。
(二) 參加本縣本土語言研習(現職正式/代理教師及教支老師)時數達36小時者,獎狀1張。
*獎勵申請及程序:學年結束後2週內,由學校彙整名單,檢附證書影本/研習時數統計表並逐級核章後送至本府教育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