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 理。
二、檢送原函、申請表及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各1份。
檢送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 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6-02-26 17:57:48 點閱: 199 (184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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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 理。
二、檢送原函、申請表及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