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銓敘部115年9月21日部銓二字第11560065052號函辦理。 |
| 二、 |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未列入該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
| 三、 | 查代理教師係屬前開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銓敘部參酌教育部民國115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82784號函之意見,認定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日後採計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
| 四、 | 另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