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33條第3項所定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期間,遇連續假日之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6-10-15 1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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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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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5年10月13日公護字第1159060187號函辦理。 |
| 二、 |
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第2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同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是安衛辦法有關期間規定,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未排除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
| 三、 |
復查法務部為應前開行政程序法所定期間之計算,未排除國定假日,致生適逢連續假日較長時,將因實際工作日數縮短,造成機關執行上困難,爰以90年2月15日(90)法律字第002858號函說明,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處理期間,應含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在內。惟為因應處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成執行上困難,建議於上開規定公告處理期間時,以附註方式明訂:「處理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延長若干日數」。俾利機關彈性因應。 |
| 四、 |
茲為利各機關因應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之處理方式有所依循,爰參考前開法務部90年2月15日函釋之意旨,除得依保訓會於114年9月24日訂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柒、Q2說明二:「機關如因防護委員會委員個人行程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10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建議機關得先函知職場霸凌申訴人,告知未能及時開會事由及預定開會時間,並應儘速開會決定是否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方式處理外;倘遇連續3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得視實際需要,依連續假日日數適度延長處理期間,並將延長事由及預定開會時間通知申訴人,且應儘速開會決定是否受理。 |
| 五、 |
至安衛辦法第38條規定:「……(第2項)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上級機關備查。(第3項)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保訓會。」之處理期間,因該等事項僅為行政作業,未如受理期間涉及會議召開或申訴人補件等事項,爰仍應依上開規定所定期間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