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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本校公務人員閱讀以下訊息】 依銓敘部最新函釋,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符合同年度、同機關學校及年資連續等條件,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 如您過去曾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擔任契約進用人員,且有符合相關規定、尚未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 請於115年10月30日前與人事室聯繫,以利確認適用情形及辦理後續作業。

類別:人事訊息 張貼者:人事助理員 張貼至:2026-10-30 止

張貼日期: 2026-10-16 15:50:57 點閱: 13 (260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敬請 本校公務人員 同仁留意:

依銓敘部最新函釋,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符合同年度、同機關學校及年資連續等條件,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

如您過去曾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擔任契約進用人員,且有符合相關規定、尚未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 請於115年10月30日前與人事室聯繫,以利確認適用情形及辦理後續作業。請有相關經歷之同仁留意期限,感謝配合。


另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7條第3項、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係按年核計加級;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復查銓敘部民國95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號書函意旨,公務人員採計曾任聘僱年資提敘俸級,應以同機關同性質之聘僱年資為要件,不同機關或不同進用依據之聘僱年資不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
三、 茲以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已有不同,爰配合上開規定之修正,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如:同會計年度或同學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例如:某甲114年於A機關任職,並於1月10日至3月31日任約用人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4月1日至7月31日任約僱人員,相當委任第五職等;8月1日至12月20日任聘用人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上開任職期間得合併採計,並得於擔任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下時採計提敘俸級)。前開銓敘部95年3月3日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 115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合於本函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另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前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為期一致,以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五、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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