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主要內容區

函轉銓敘部釋示有關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下稱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於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遇有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如何計算出席人數一案,請查照。

類別:人事訊息 張貼者: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6-11-05 14:35:18 點閱: 11 (265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5年11月2日部法二字第115599146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是考績委員會於開會時如已達全體委員過半數之開會門檻,嗣核議案件時有委員應行迴避而離場迴避,計算該次會議開會門檻之出席人數無須扣除迴避委員人數;案件決議時,以扣除迴避委員人數後之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舉例說明,A機關考績委員會置委員17人,某次會議有11人出席,已達開會門檻,嗣核議個別案件甲案時有3人應行迴避而離場迴避,該甲案決議時,以扣除迴避委員人數後之出席人數8人(11人-3人=8人)為基準,經半數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
三、 銓敘部歷次解釋與前開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