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後之公務人員考績表(以下簡稱考績表)、公務人員考績人數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及「(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分配彙整表」(以下簡稱彙整表)各1份。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人事訊息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5-11-28 13:47:08
點閱:43
| 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1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0569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
| 二、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條第2項已將銓敘部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有關公務人員任職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規範明文入法,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已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增訂身心調適假,以及公務人員申請該假別時,不得影響其考績之規定,另114年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位首長聯名箋函增列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中為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留職停薪且於年終辦理考績者,不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爰配合修正旨揭考績表、統計表及彙整表,自即日起,各機關辦理所屬受考人年終(另予)考績時,請採用修正後之表件。 |
| 三、 |
旨揭修正後之考績表、統計表及彙整表,以及各機關考績等次試算範例及相關表件均已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 |